在合作中,用電企業與電站服務商的合作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:
第一,企業是場地租賃方,服務商為出資建設方
用電企業將閑置屋頂租賃給電站投資方(通常為電站服務商)。在這之前,電站服務商會對企業進行調研,包括房屋歸屬權、土地所屬權、企業經營情況、用電情況、場地適用情況、還有最主要的當地太陽能資源狀況等等。在確保一切調研結果適合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的情況下,服務商進行電站設計建設。建設完成后,企業用電,電站服務商收取電費,同時提供專業的運維服務。對企業而言,通過分布式光伏電站獲取同等電能的情況下,每年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電費成本,具有非??捎^的經濟效益。
第二,企業是電站持有方,服務商為電站運維方
用電企業出資在自家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,電站服務商作為合作伙伴,提供建設方案及建設服務。電站建成后,所發電量自發自用、余電上網。企業在獲得優惠電價的同時,還可獲取額外的上網電價收益。電站服務商提供后續電站運維服務,每年向企業收取相應運維服務費。
以上兩種形式,主要區別在于出資方的不同,因此用電成本及收益會大不相同。正常來說,光伏電站可運行25年,當然現在也有40年+的老電站仍在發電。隨著我國雙碳目標的確立,以及光伏度電成本的持續走低,對企業而言,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能獲得多重收益。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用電情況、經營情況,來選擇與電站服務商之間的合作方式。
第三,企業盤活資產,服務商收購現有電站
這種情況一般是企業本身建有分布式光伏電站,歸屬者不管是企業自身,還是其他電站管理企業,因電站持有者需要資金回籠,從而尋找另一家電站服務商進行電站收購,以盤活流動資金、推動企業的健康發展。在這種情況下,電站服務商會對現有電站進行價值評估,給出收購方案。
綜上,便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三種用電企業與電站服務商之間的合作模式。這三種形式都存在,其中第一種形式更多,對用電企業而言也更省心。
原標題:企業與電站運維服務商有哪幾種合作模式?